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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伤人 三方共同担责任

发布时间 2011-06-12

    参加招聘会被保安打伤 保安公司与人才服务中心均不愿赔———


  基本案情


  陈某是保安公司派遣到某人才服务中心的保安员,一天,他与前来参加招聘会的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,陈某将张某打伤。张某将人才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他医疗费、误工费等9万余元。


  本案在审理中依法追加陈某、保安公司为共同被告。


  陈某下落不明,公告期满未到庭答辩。


  人才服务中心与保安公司均不愿赔偿。


  东城法院经审理,判决陈某、保安公司、人才服务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1万余元。


  法官析案


  刘艳法官: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
  陈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,并将张某打伤,陈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

  陈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,保安公司将他派遣到人才服务中心当保安,所以陈某在执勤过程中殴打张某、导致张某受伤的行为应由陈某、保安公司、人才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
  关于保安公司与人才服务中心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,可以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另行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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